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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王某某腾房纠纷一案一审刘某某诉王某某腾房纠纷一案一审刘某某诉王某某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腾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某原系原告儿媳,2007年6月6日原告之子刘某兵因车祸死亡,故刘某兵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已解除,安居园X号楼X单元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刘某兵死后,原告要求王某某搬出该房,但王某某无故拖延。请求判令被告搬出原告所有房产彰德路安居园X号楼X单元X号,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彰德路安居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属原告刘某某所有。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营街社区居委会证明2008年春节前,被告王某某搬到安居园小区居住,原告及妻子租刘某成旧房2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房产证、证明及当庭陈述为证,经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彰德路安居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所有权人为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证明继续居住该房的合法性,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搬出彰德路安居园X号楼X单元X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搬出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彰德路安居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军

审判员:晁震

审判员:张利平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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