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腾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某原系原告儿媳,2007年6月6日原告之子刘某兵因车祸死亡,故刘某兵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已解除,安居园X号楼X单元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刘某兵死后,原告要求王某某搬出该房,但王某某无故拖延。请求判令被告搬出原告所有房产彰德路安居园X号楼X单元X号,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彰德路安居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属原告刘某某所有。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营街社区居委会证明2008年春节前,被告王某某搬到安居园小区居住,原告及妻子租刘某成旧房2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房产证、证明及当庭陈述为证,经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彰德路安居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所有权人为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证明继续居住该房的合法性,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搬出彰德路安居园X号楼X单元X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搬出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彰德路安居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军
审判员:晁震
审判员:张利平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