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官庄乡第二中学院内,因琐事与其同学王XX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王XX左耳打伤,王XX之损伤经鉴定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和被害方达成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