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建平,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3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19日,被告人方建平在睢县老汽车站从一名自称为刘一x的人手中购买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经查该车系杨冬冬在郑州市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一x、杨一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报案材料、车辆信息表、机动车购买发票;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建平明知是被盗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建平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被盗物品现已发还失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方建平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文彬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