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丧偶后再婚,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婚后双方到原告家居住。婚后无子女无财产。2005年由于生活所迫原告到外地打工,被告所工作的煤窑改制清算后回河南老家。双方开始分居感情破裂,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如坚持离婚要求原告赔付被告1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及共同财产。双方从2005年开始分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5年,可见感情基础破裂,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刘长治
人民陪审员张海平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付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