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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欠款x元及利息,双方协商为x元,被告张某乙在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款x元;余款7000元被告在同年9月30日前付清原告张某甲。

二、其它双方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95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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