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被告向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某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黎洪亮
人民陪审员朱明忠
人民陪审员熊政德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