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颜某1,男。
被告颜某2,男。
委托代理人颜某1(系被告颜某2之父,本案被告之一)。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颜某1、颜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冰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颜某1、被告颜某2的委托代理人颜某1、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3年前,被告利用原、被告所在的小区进行平改坡工程之机,违章占用公用通道,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故要求被告将其占用的公用通道恢复原状。
被告颜某1、颜某2辩称:5年前,政府为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对原、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了旧房改造,当时原、被告经协商对公用走道进行了分割和改建,原告也使用了公用走道,所以,被告并没有侵权。况且,原告在使用了5年之后再反悔,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某号某室的业主,被告系上海市X路某号某X室的业主。5年前,有关部门对原、被告所在的小区进行旧房改造之时,双方协商后,将双方门前的公用走道进行了分割,并将各自的住房墙面外扩,把分割后的公用走道纳入自己的住房内,原告将其灶台移至其外扩的部位处。有关部门也为此将煤气管道等移位,以方便原、被告对改变放置部位后的灶台的使用。除此,相关部门对该小区的外立面进行了统一的改造。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原、被告分别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证。
本院认为:物业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5年前,原告将其房屋的墙面外扩,并将灶台放置在外扩的部位处,说明当时原告是同意对公用走道进行改建使用的。况且,在有关部门对原、被告所在的小区实施旧房改造的工程中,对系争房屋的外立面、煤气管道等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如将系争的走道恢复原状,不仅影响了原、被告的生活,对整幢居民的生活,乃至整个小区的环境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再则,系争走道目前的状况,对原告并不产生妨碍。本院综合上述情况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颜某1、被告颜某2将占用的公用通道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冰清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赵冰清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