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44岁。
被告林某某,女,41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毅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2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敏,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特别是被告缺少家庭观念,经常外出打扑克、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家,嗜赌成性,据不完全统计,起码输钱达几十万元之多,虽经其多次苦口婆心劝告均无效,其被迫无奈于2009年6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经劝解后撤回诉讼,但双方仍然无法和好,被告还于2009年8月初瞒着其把双方共同财产即价值约为x元的股票擅自变卖后取走款项。双方于2009年7月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敏归其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500元;共同财产:股票价值x元和还款工商银行透支卡x元依法分割。
被告林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相反,原告每件事都是听其父母的话,其与原告的感情其实非常好,不清楚原告为什么会起诉离婚。原告天天三更半夜都在外面打麻将,有些事情是双方的过错,不是其单方的过错,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2年元月间,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5月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敏(现在莆田一中高二三班就读),之后,因结婚证丢失,双方于2006年5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锁事及被告外出赌博,导致感情纠纷。2009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之后,原告自动向本院撤回起诉,2009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09)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3月2日,原告又诉至本院。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持已见,致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及原告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莆荔结字第x号《结婚登记证》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张、本院(2009)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应予保护。婚后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且已生育女孩一人,虽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参与赌博导致感情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被告改正赌博恶习,原、被告相互谅解、增进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毅欣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日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