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伟,男,1975年7月23日出。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会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1年1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生子有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和被告于2001年1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之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生子李某刚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育费由被告负担,待其子长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会英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