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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诉寻某某、武汉华彤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某,湖南若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若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寻某某,男。

被告武汉华彤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汇源货运市场B栋X-X号。

代表人彭某某。

被告罗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寻某某、武汉华彤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彤公司)、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寻某某、华彤公司、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长胡涵

人民陪审员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朱楷人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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