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某,湖南若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若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寻某某,男。
被告武汉华彤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汇源货运市场B栋X-X号。
代表人彭某某。
被告罗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寻某某、武汉华彤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彤公司)、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寻某某、华彤公司、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长胡涵
人民陪审员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朱楷人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