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址。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某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日被告许某某因家庭开塑料加工厂缺少资金,向原告陈某某借款x元,并约定在2009年11月3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促偿还借款,被告许某某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某确认欠原告陈某某借款2万元,被告许某某于2011年7月5日前归还原告陈某某5000元、2011年11月30日前归还余下欠款x元,如未按时归还欠款,原告陈某某可立即申请全额强制执行。
二、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许某某利息1500元的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某红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邹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