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中的家用电器:奥克斯牌挂壁式1.5匹空调一台、奥克斯牌立式3匹空调一台、惠而浦牌洗衣机一台、上菱牌冰箱一台、组装电脑一台、21寸长虹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均归被告李竹萍所有,现在原告母亲陈XX处的29寸金星牌电视机一台归原告黄XX所有;
三、原告黄XX应于2010年11月22日之前给付被告李X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40,000元;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至2011年12月底的未收租金及之前已收租金均归被告李XX所有;
五、原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四队周太爷庙X号房屋动迁所得的房屋本案中不做处理,由原、被告另行解决;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