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大伟,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家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12月22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儿子崔某海,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崔某亦同意离婚。
另查,夫妻共同财产有麻将桌3张,电视1台,洗衣机1台,床1张,衣柜1件,板凳8个。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贾某与被告崔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贾某抚养,由被告给付原
告抚养费2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麻将桌3张归原告贾某所有,
其余财产归被告崔某所有;
四、原、被告夫妻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