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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原告龙某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守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夫龙某松(已故)系表兄弟,又系同村人。2007年初,被告和龙某松筹资在东山街上修建房屋,在被告所办的模板厂购买松木模板,欠款x元,由于是亲戚,龙某松未出具欠据。2008年1月,龙某松因交通事故,向原告借款x元。龙某松病故后,其子龙某锋、龙某雨放弃了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未果。综上所述,龙某松生前所欠原告的借款、货款,系被告与龙某松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在龙某松去世后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货款x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夫龙某松(已故)系表兄弟,又系同村人。2007年初,被告和龙某松筹资在东山街上修建房屋,在被告所办的模板厂购买松木模板,欠款x元,由于是亲戚,龙某松未出具欠据。2008年1月,龙某松因交通事故,向原告借款x元。龙某松病故后,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未果。

另查明,龙某松的父母先于龙某松去世,龙某松生前与被告杨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东山街上农贸市场门口的四层砖房一座,位于东山村X组的四排三间木质正屋、仓楼各一座、位于东山村X组的木材加工厂一个。龙某松生前与被告杨某乙生育二子,即龙某锋、龙某雨。龙某锋、龙某雨现已明确表示放弃对上述财产中属于龙某松的应占份额、现已转化为龙某松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杨某乙偿还原告龙某借款x元,货款x元,共计x元,限于2011年10月5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杨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守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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