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
被告任某,男。
原告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相识,198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任某。被告于1998年底离家出走,于2000年曾回家一次,后再未回家,双方于2001年起没有联系。现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离婚。
被告任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相识,198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任某。被告于1998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期间于2000年回家一次。2001年起,双方再无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因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对于财产和住房不作处理,双方可保留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原告高某与被告任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石勤英
代理审判员朱睢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