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户(略),现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