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系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保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王xx问被告人黄某乙能否帮忙补办肖xx、肖xx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黄某乙说可以并收了王x元钱及相关人员的信息后,办理了肖xx、肖xx的村镇建筑许可证,凭此许可证肖xx、肖xx办理了房产证。经鉴定肖xx、肖xx村镇建筑许可证上的书写字迹是黄某乙本人所写;村镇建筑许可证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物证、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表示认罪;辩称其只填写了证件,加盖的印章为他人所为。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乙原系信阳市Im河区X镇建设管理所副所长,该所具有村镇建筑许可证审批、发证权;2006年,信阳市Im河区X乡行政区划改为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信阳市Im河区X镇建设管理所变更为南湾管理区南湾办事处村镇发展服务中心,被告人黄某乙任副主任,该中心村镇建筑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权被管理区收回。2008年7月,信阳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王xx请托被告人黄某乙帮忙补办南湾管理区X村民肖xx、肖xx违章建设的房屋建筑许可证,被告人黄某乙收取5000元后为肖xx、肖xx办理了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落款日期为2001年6月14日。肖xx、肖xx凭此许可证在信阳市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经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肖xx、肖xx所持有的村镇建筑许可证上的书写字迹是黄某乙所填写;许可证上的信阳市Im河区X镇建设管理所公章是伪造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称,2008年王英豪找其办过肖xx、肖xx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当时其向南湾管理区建委王xx主任汇报同意,其就绘图做证填写后交给王xx,王xx怎么盖的章不清楚;这两个证收没收钱记不清了,最后其将加了公章的许可证给了王xx。2006年信阳市Im河区X镇建设管理所的公章上交到南湾管理区,村镇建设管理所改为南湾管理区南湾办事处村镇发展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没有权利办理这类证件,办证是为了创收,收的钱全部交给中心财务了。
2、证人赵xx证实,其找邻居张xx为亲戚肖xx、肖xx办房产证,给有钱。之后张xx将房产证办好了。
3、证人张xx证实,赵xx找到其帮忙办证,因梅x与房管局的人关系熟,其就让梅x联系帮忙。
4、证人梅x证实,张xx托其办房产证,其与房管局的王xx联系,给王xx拿了5000元钱办证。后王xx将证办下来给了张xx;王xx对其说(建筑许可)证是让一个姓黄某办的。
5、证人王xx证实,朋友梅x找其给肖某河村的肖xx、肖xx办房产证,没有建筑许可证,其与黄某乙打电话联系,黄某乙同意了,就给了5000元钱。隔几天,黄某乙将两个建筑许可证办好了。其之后为肖xx、肖xx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6、证人严x证实,2006年,村镇建筑许可证的公章在南湾管理区行政执法大队成立时收走了,城建所所有职责都上交管理区,没有办理建筑许可证的权利。其管理建筑许可证的档案都是上交公章前的日期。但是在建筑许可证公章收缴后,其还陆陆续续地收到办证的第一联,说明还在办证,具体的事不清楚。
7、证人王xx证实,其是南湾管理区建委副主任、南湾办事处副主任。信阳市Im河区X镇建筑管理所的公章在2006年底上交至南湾管理区,之后就没有办理村镇建筑许可证的权利了。管理所没有留空白公章的建筑许可证;黄某乙没有向其汇报过给肖某河两户人家办建筑许可证的事,其也没在什么建筑许可证上盖过信阳市Im河区X镇建筑管理所的公章。
8、证人刘xx证实,其管理财务,从2006年城建所的公章被管理区收走后,没有任何收费项目。黄某乙没向其交过钱。
9、证人邹x证实,其不认识肖xx,2006年城建所的公章被管理区收走后,建筑许可证就补办不了了。
10、肖xx、肖xx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有扣押清单和照片证实,且经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肖xx、肖x村镇建筑许可证上的书写文字是被告人黄某乙字迹;许可证上的信阳市Im河区X镇建设管理所公章是伪造的。
11、南湾管理区行政执法局报案材料证实在对违章建房查验过程中发现肖xx房屋证件涉假,遂报案。
12、另有金xx证言、证明和抓获经过等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无充分证据证实该印章系被告人黄某乙所为,其辩解加盖印章为他人所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该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乙能认罪、悔罪,故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