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XX镇XX镇XX东街X组X号。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西里6#X门X。
本院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X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陈XX承认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在上海共同生活,而是在北京共同生活,同意移送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