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前支付给原告杨某某煤灰款9000元;
二、如逾期支付,被告周某某自愿支付原告杨某某违约金2000元;
三、其他双清,互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14日签字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建华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