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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经介绍相识,200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丁某聪。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丁某聪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丁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每月的一号存入原告指定的帐户。

三、被告丁某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丁某聪一次。

四、婚生女丁某聪因生病住院所发生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50%。

案件受理费150元,有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新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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