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8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X村X组,住(略)。
被告胡某,女,1985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X路某号,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所生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双方无财产纠纷。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王某随被告胡某共同生活。原告王某自2010年3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某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