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蔡某丙之子。
王某甲与蔡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蔡某丙交付的膜版与样品不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蔡某丙答辩称,膜版不存在质量问题,王某甲称质量不合格不属实。请求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王某甲称蔡某丙交付的封口膜版在使用中出现卷边、不严、漏水等情况,但未提取相应的实物加以佐证,其提供的照片尚不能证明膜版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二审中,王某甲提供证人陈新奇出庭作证称其给王某甲提供价值10万元左右的原材料,委托王某甲加工蜜蜂堂饮料。但对原材料的具体数量、价格记不清,也提供不出所购原材料的发票。故王某甲主张因使用蔡某丙的膜版造成10万元损失的证据不足。综上,王某甲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