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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女,32岁。因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9日8时,被告人夏某携带钳子、手套、提包等作案工具,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郑州大学工学院南X楼A座X室,趁该房间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娄XX的一台黑色惠普牌x笔记本电脑、黄XX的一台黑色神舟牌x笔记本电脑、田XX的一台黑色宏基牌x笔记本电脑、朱XX的一台黑色清华同方牌锋锐K42A笔记本电脑、林XX的一台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出,分别装入随身携带的黑色提包和浅黄某手提袋内,其在出宿舍楼时被该宿舍管理员发现,后经追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惠普牌x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35元,被盗神舟牌x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999元,被盗宏基牌x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80元,被盗清华同方牌锋锐K42A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40元,被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50元。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王XX、张XX、俞XX的证言,被害人娄XX、黄XX、田XX、朱XX、林XX的陈述,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和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夏某盗窃价值x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夏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鹏鹏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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