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安阳市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邢伟(已判决)等人在殷都区南士旺北地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的电缆33米(规格型号x.4)。经评估,被盗割电缆价值6904.79元。
2、2007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邢伟(已判决)等人在殷都区X村X中东20米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38米(规格型号x.4的36米,规格型号x.4的2米)。经评估,被盗割电缆价值5225.83元。
3、2007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邢伟(已判决)等人在殷都区骈家庄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118米(规格型号x.4的52米,规格型号x.4的66米)。经评估,被盗割电缆价值x.75元。
4、2007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邢伟(已判决)等人在殷都区X村盗割安阳市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的电缆22米(规格型号x.4)。经评估,被盗割电缆价值1811.96元。
5、2007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邢伟(已判决)等人在汤阴县X路X村交叉口盗割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100米(规格型号x.4的50米,规格型号x.4的50米)。经评估,被盗割电缆价值9947元。
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邢伟、郭某磊、郭某学、罗伟(均已判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和某某、郭某某、方向前、魏某某、申维明的证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及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12月20日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所盗窃电缆价值x.33元于被害单位。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周子善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