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大夫,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19日出生,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8日经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2月28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袁某杰。之后,被告怀疑袁某杰是否其亲生,以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至今已分居超过两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儿子袁某杰归被告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袁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94年生下袁某杰后我怀疑过其是否亲生,经过亲子鉴定后,我认了。但原告在亲子鉴定后即出走,以致双方分居至今。我们双方只有一些生活用品,房子在建设前我父母已将材料买好了,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04年买货车时向我弟妹借了x元至今未还,希望作为共同债务进行分担。我希望小孩跟我一起生活,但原告应出抚养费。
经本院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袁某于1989年12月28日在株洲市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9月16日出生生育一子袁某杰,现在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读书。因长期分居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村X号私房一栋(现在未办理房产证,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登记为袁某),夫妻共同债务有因买车欠欠原告郭某某姐姐郭某云的6000元、欠郭某某姨妈罗佩珍的1500元,欠被告袁某四姐夫刘江的x元、三姐夫钟定为的x元、大姐夫冯德华的x元、二姐夫倪扩军的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庭前主持原告、被告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婚生子袁某杰由被告袁某直接扶养,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袁某杰在校期间的寄宿费、伙食费、学费的一半,自愿负担医疗费的一半,寄宿费、伙食费按月给付,学费在每学期开学时凭票据给付,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给付,直至袁某杰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被告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村X号住房一栋(现未办理房产证,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登记为袁某)赠与婚生子袁某杰所有,被告袁某有权在其中居住;
四、双方夫妻共同债务中欠原告郭某某姐姐郭某云的6000元、欠郭某某姨妈罗佩珍的1500元由郭某某负责偿还,欠被告袁某四姐夫刘江的x元、三姐夫钟定为的x元、大姐夫冯德华的x元、二姐夫倪扩军5000元由被告袁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