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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华易电脑公司法务部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水岸春天X栋X楼。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该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谭某,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于2004年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某小区X栋X号房屋,2005年办理入住相关手续。但是在原告搬进该房屋居住以后发现,卧室、阳台、餐厅、客厅、厨房、卫生间都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2005年6月29日,被告向某告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份保证书第二页第2点明确约定屋面防水保修5年,第3点外墙面、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防渗漏保修5年。现在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严重的房屋漏水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进行维修,但被告没有按质按期维修。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履行保修义务为房屋屋顶、屋面做大修;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某小区X栋X号房屋是经过了法定监督检验部门严格查验的,该房屋出售时是合格的。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曾经出现的漏水问题而影响了生活表示歉意,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于2004年购买了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某小区X栋X号房屋,2005年办理入住相关手续。在原告搬进该房屋居住以后,房屋出现了漏水现象,致原告财产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原告刘某甲所居住的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某小区X栋X号房全面维修房屋屋顶及外墙面,并承诺保证自此次维修完工之日起五年内该房屋屋顶及外墙面不再出现漏水、渗水现象;

二、若此次经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某小区X栋X号房屋全面维修后五年内该房屋仍出现漏水、渗水现象,则原告刘某甲享有再行起诉的权利;

三、原告刘某甲房屋内的装修损失折价x元由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8月11日负责赔偿;

四、原告刘某甲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株洲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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