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州八一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梦豆,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联合商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八一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八一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八一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八一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0元,由徐州八一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