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仙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办事处郑州汽车底盘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群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仙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仙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仙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仙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5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登封市仙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菊凤
审判员李某霞
人民陪审判员杜帅武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