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千益(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董事长。
谢某甲与刘某、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的(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谢某甲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谢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某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一○年十月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