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系李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龙,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袁裙,河南公谦(略)事务所(略)。

李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1、鉴定机构的检材不真实,鉴定结论不正确,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2、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费用明显超出规定。原审不准许李某某申请重新鉴定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

张某某辨称,鉴定提供的检材真实,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可信,生效判决正确。李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送检的样本材料系原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取的,原审法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某某诉称检材不真实,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人员吕伟杰的执业证号问题,河南省司法厅的答复己作出说明,由于吕伟杰转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后,虽在鉴定机构名册登记中使用了新的执业证号,由于未及时变更手续,其在执业中未予注明仍然使用了原执业证号,这一行为虽有不当,但对鉴定的方式、方法,和所采取的技术标准没有必然联系,并不影响鉴定的客观、公正性。鉴定费用问题于本案无关且河南省司法厅对此已作出明确答复。综上,李某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