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被告XX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6.x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XX公司银行存款三百零六万零三百二十六元二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