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代表人岳某某,行长。
第一被执行人吴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王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制发(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x.58元,并支付利息6766.21元,合计x.79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二、被告王某以其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抵押财产变现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2009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8月10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第一被执行人给付x元、第二被执行人给付x.04元及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申请费2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