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鑫达物资批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横山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榆林市鑫达物资批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横山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2009)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横山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3元,执行费为1306元。现被执行人横山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并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交来执行款x元及执行费1306元,同日申请人榆林市鑫达物资批发中心的负责人王某某领取了该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
审判员王某旺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