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丁某甲,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某广场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丁某乙,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嘉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元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7)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嘉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被申请人天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6)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