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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某、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统力家具厂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某区华尔特办公家俱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龙山统力家具厂。

代表人梁某某,该厂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任时安,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梁某区华尔特办公家俱店(又名商某市梁某区富岛家俱店)。

代表人辛某某,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黄某,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梁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龙山统力家具厂(以下简称龙山统力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某区华尔特办公家俱店(以下简称华尔特家俱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梁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商梁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梁某某、龙山统力家具厂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6日,华尔特家俱店与龙山统力家具厂签订合同二份,华尔特家俱店分别购买龙山统力家具厂家具型号为A-3005的35套,单价4300元;型号为A-2004的39套,单价4350元,合同总价款为x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义务。华尔特家俱店把购买的该批家具转卖给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2月9日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告知华尔特家俱店该批家具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华尔特家俱店撤回家具并退还定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华尔特家俱店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及利息损失。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并请求华尔特家俱店双倍返还定金x元及赔偿损失4800元及各种费用。在审理期间,根据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委托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批家具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7)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驳回华尔特家俱店要求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二、解除华尔特家俱店与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三、华尔特家俱店双倍返还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x元,返还货款x元,赔偿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鉴定费x元,鉴定人员往返路费及住宿费886元,运送家具往返费用6030元。华尔特家俱店承担x元诉讼费。该判决生效后,已被执行终结。华尔特家俱店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河南省商丘市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龙山统力家具厂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梁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龙山统力家具厂于2009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商丘市梁某区华尔特办公家俱店十五万元整,汇至开户名辛某某,帐号x的中国银行账户,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如逾期不付,双方均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上诉人商丘市梁某区华尔特办公家俱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梁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龙山统力家具厂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已于2009年8月25日在协议上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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