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合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乌石河村X组。
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
合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乌石河村X组因诉合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合行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被上诉人的相关部门已明确上诉人提出的土地权属确权申请由白沙镇人民政府承办。为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是为了解决其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能否受理。经协调,被上诉人的相关部门已明确上诉人的确权申请由白沙镇人民政府承办。被上诉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上诉人因起诉目的已达到,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准许撤诉后,原审裁定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乌石河村X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洁萍
审判员徐惟甲
代理审判员吴慧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