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浦县X镇X村委会牛寮底牛一村X组。
诉讼代表人赖XX,小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浦县X镇X村委会牛寮底牛二村X组。
诉讼代表人赖XX,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纪XX,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合浦县X镇X号。
法定代表人蒋X,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XX,合浦县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XX,合浦县人民政府干部。
原审第三人合浦县X镇X村委会刘一村X组。
诉讼代表人刘XX,小组长。
原审第三人合浦县X镇X村委会刘二村X组。
诉讼代表人刘XX,小组长。
上诉人合浦县X镇X村委会牛寮底牛一村X组、合浦县X镇X村委会牛寮底牛二村X组(以下简称:牛寮底)因林地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寮底的诉讼代表人赖廷甫、赖廷吉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红光,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广明,原审第三人合浦县X镇X村委会刘一村X组、合浦县X镇X村委会刘二村X组(以下简称:刘一、刘二村X组)的诉讼代表人刘贵坤、刘立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桂行延字第X号《批复》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地共六幅,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