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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石湾镇大田村委会牛寮底牛一、牛二村民小组不服合浦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行政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浦县X镇X村委会牛寮底牛一村X组。

诉讼代表人赖XX,小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浦县X镇X村委会牛寮底牛二村X组。

诉讼代表人赖XX,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纪XX,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合浦县X镇X号。

法定代表人蒋X,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XX,合浦县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XX,合浦县人民政府干部。

原审第三人合浦县X镇X村委会刘一村X组。

诉讼代表人刘XX,小组长。

原审第三人合浦县X镇X村委会刘二村X组。

诉讼代表人刘XX,小组长。

上诉人合浦县X镇X村委会牛寮底牛一村X组、合浦县X镇X村委会牛寮底牛二村X组(以下简称:牛寮底)因林地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寮底的诉讼代表人赖廷甫、赖廷吉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红光,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广明,原审第三人合浦县X镇X村委会刘一村X组、合浦县X镇X村委会刘二村X组(以下简称:刘一、刘二村X组)的诉讼代表人刘贵坤、刘立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桂行延字第X号《批复》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地共六幅,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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