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是电业局职工,能够少花钱为被害人冯某某在荥阳市京城办吉家寨村的工厂安装旧的变压器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一万三千元现金。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收款条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