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梁某、郭某某、罗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