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诉被告李X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2009年9月8日,李X承诺帮原告办理一房屋更名手续,承诺于2009年9月18日前办完,如办理不成,全款退还手续费。但被告在拿走5000元手续费后,没有将房屋更名成功,并不退还手续费,经多次讨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被告拿走的手续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X未答辩,未出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以帮助原告办理一房屋过户为由,从原告处拿走手续费5000元,并承诺如办理不成,全额退还手续费。后被告李X既没有办理成功,也没有退还原告手续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手续费但没有帮助原告办理成手续,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手续费5000元;
二、如被告李X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家定
人民陪审员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罗晶晶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