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石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09)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19日以被执行人已通过第三人转账将案款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祥涛
审判员崔海涛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史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