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曹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被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现原告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之前支付被告刘XX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2.60元;
二、原告XX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x年3月职务津贴1500元;
三、原告XX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x年3月管理津贴差额12.60元;
四、原告XX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x年2月工资差额15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利英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