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太平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号楼X号。
负责人葛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洛阳市筑邦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郭某某,女,住(略)-1-X室。
河南太平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远某甲、万某某、张某某、远某乙及洛阳市筑邦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李某某、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查,原告之亲属远某杰系被告筑邦公司职工,远某杰在为筑邦公司工作中触电身亡的事故发生地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原告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原审认为原告所诉事故发生地在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太平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充分,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太平洋投资担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河南太平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已经认定原告之亲属远某杰系被告洛阳市筑邦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且在工作中触电身亡。那么,本案的案由定为健康权纠纷实属不妥,应为劳动争议类案件,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较为合适。而远某杰的工作单位系洛阳市筑邦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涧西区,因此,本案的管辖地应为涧西区人民法院。此外,由于本案的案由实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上诉人应按劳动争议类案件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因此,一审法院本不应受理此案,案件应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远某杰在洛阳市筑邦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触电身亡,远某杰家属要求相关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该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洛阳市西工区,西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