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
委托代理人季x。
被告崇明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施x。
委托代理人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诉被告崇明县港西x村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星于2010年9月21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永新
审判员周健
代理审判员季挺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