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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某诉被告崇明县某村村民委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x。

委托代理人季x。

被告崇明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施x。

委托代理人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诉被告崇明县港西x村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星于2010年9月21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永新

审判员周健

代理审判员季挺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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