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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拐卖妇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刑一终字第21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

桃江县公安局于2008年4月12日决定对因涉嫌犯罪的王某甲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将王某甲抓获移送桃江县公安局。桃江县公安局于2008年7月15日对王某甲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对王某甲执行逮捕。现押桃江县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08)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田某戊(已判刑)在长沙预谋“搞二个妹咀卖掉,再分钱”。同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田某戊在长沙市购得水果刀、胶带等作案工具后,于当晚11时许,窜至长沙市广济桥附近一按摩店内,由田某戊出600元以“包夜”的方式将店内名叫胡某和彭某的二个女孩子骗出,并连同被告人王某甲在网上认识的河南籍女子韩某丁一起骗上了由被告人田某戊借来的面的车,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田某戊为防止胡某、彭某反抗、呼救,用胶带绑住二人的手和腿,封住二人的嘴,并持刀威胁二人不准出声,当晚到了桃江县X镇。后一直居住在马迹塘镇X村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并非法控制彭某、韩某丁、胡某某人身自由等买主来买,但买卖均未成功。4月10日,田某戊以花掉了6000元钱为由,逼迫彭某和韩某丁到马迹塘电厂附近卖淫赚回来,被告人王某甲则继续非法控制胡某,试图寻找买主以便将胡某予以出卖。4月11日,韩某丁和彭某被桃江县公安局解救,被告人王某甲将胡某带至安化县境内等地躲藏。4月18日,迫于警方压力,王某甲托人将胡某带离安化至长沙。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出卖为目的,采取非法拘禁、胁迫等方法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联系参与实施绑架、控制被拐卖妇女,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王某甲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主犯错误,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与同案人田某戊(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的一天,王某甲与同案人肖宝辉(在逃)在桃江县X镇商量拐卖妇女,同年3月17日,王某甲窜至福建省厦门市与相识已久的女青年韩某丁见面。王某甲以打工为由,将韩某丁骗至广东省广州市与在广州打工的田某戊汇合。王某甲、田某戊于2008年4月1日带韩某丁离开广州至长沙,王某甲以没有钱为由,采取威胁等方法逼韩某丁在长沙广济桥附近一按摩店卖淫。王某甲接到在桃江县X镇肖宝辉的电话,二人再次商量拐卖妇女,王某甲与田某戊在长沙市“前进大酒店”附近的一旅社商量拐卖妇女的方法,同年4月6日,王某甲、田某戊见面后,田某戊从亲戚处借到一辆“长安新星面的”车后在长沙市“前进大酒店”附近一超市买了两把水果刀、一砣胶带放在车上。王某甲、田某戊以及驾驶员等人在长沙市广济桥附近的按摩店寻找目标中发现韩某丁、王某甲叫韩某丁上车后安排驾驶员看守韩某丁,王某甲、田某戊下车继续在按摩店寻找目标时看中女青年胡某、彭某。王某甲与按摩店老板谈妥以600元包夜将胡某、彭某骗出按摩店。王某甲、田某戊带着胡某、彭某上车。当车行驶离长沙至益阳高速公路的长沙收费站不远处时,田某戊从车内拿出水果刀进行威胁,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绑住胡某某手、脚,王某甲用胶带绑住彭某的手、脚。田某戊、王某甲怕胡某、彭某呼救,便用胶带封住胡、彭某嘴。7日凌晨4时许,王某甲、田某戊将胡某、彭某、韩某丁绑至桃江县X镇一旅社。在该旅社,王某甲强行与彭某发生了性关系,田某戊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日下午,王某甲、田某戊将胡某、彭某、韩某丁带至王某甲家里,采取威胁等方法控制胡某、彭某、韩某庚人身自由。王某甲多次联系买主与胡某、彭某、韩某丁见面,但买卖均未成功。4月10日,田某戊以花费6000元为由,逼迫韩某丁、彭某在马迹塘电厂附近的旅社卖淫赚回来,王某甲继续非法控制胡某在安化境内,寻找买主将胡某出卖。4月11日,彭某、韩某丁被桃江县公安局干警解救。4月18日,王某甲得知公安机关已破案,便托人将胡某带至长沙。2008年7月10日公安干警将王某甲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4月11日郭某某报案称,女朋友彭某被人绑架至桃江县马迹塘电厂。

2、桃江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08年4月12日桃江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甲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对王某甲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王某甲被执行逮捕。

3、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抓获材料,证实2008年7月10日遵义市公安局干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X路秀坪旅社内抓获网上在逃犯王某甲。

4、户籍材料,证实王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5、证人田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4月7日上午,田某戊打电话讲:“他和王某甲在外面搞达三个妹咀。”4月8日田某戊再次打电话讲:“他和王某甲在长沙搞哒三个妹咀,现在在王某甲家里,打算卖给别个。”4月9日,他骑摩托车到王某甲家里,将韩某丁、彭某以及田某戊带至马迹塘电站“阿聪”旅社。他找到旅社的肖聪,将韩某丁、彭某放到肖聪处卖淫。

6、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4月6日女朋友彭某、胡某在长沙市广济桥步步高超市附近失踪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桃江县公安局报案的过程。

7、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08年4月10日上午到王某甲家里看见了胡某、彭某、韩某丁、王某甲、田某戊等人。

8、证人田某己证言,证实2008年4月上旬的一天,他看见王某甲带着胡某某过程。

9、受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4月6日晚上,她和彭某在长沙市广济桥下面的一个按摩店里,王某甲和田某戊找哒店老板娘后,老板娘叫她和彭某跟哒王某甲、田某戊出去玩。她和彭某上车时,见车后排坐了一个女的,后来得知叫韩某丁,彭某和王某甲坐在后排,她和田某戊坐在第二排。车在长沙市转了10多分钟,王某甲用拳头打了彭某头部几下后,王某甲和田某戊威胁她们,田某戊持刀指着彭某的手进行威胁,并要王某甲把彭某绑起来。王某甲用田某戊递过来的胶带绑了彭某的手、脚。田某戊用胶带绑了她的手、脚,还威胁了坐在后排的韩某丁。快到收费站时,田某戊用胶布封住了她的嘴,王某甲用胶布封住了彭某的嘴。车行驶至桃江县马迹塘,田某戊和她以及司机等人住在马迹塘附近的旅社,到了旅社不久,司机等人出去了,田某戊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田某戊带哒她到王某甲和彭某、韩某丁睡的旅社,当日中午,她和彭某、韩某丁被王某甲、田某戊等人带到了王某甲家里。在王某甲家里,王某甲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4月9日,王某甲与田某戊因钱的事发生争吵。4月10日,田某戊带了彭某、韩某丁去了马迹塘。王某甲带哒她到别人家。王某甲听别人讲:“公安干警要抓他。”

10、受害人彭某、韩某庚陈述,证实田某戊、王某甲采取暴力手段绑架胡某、彭某、韩某庚过程与胡某证实的过程相吻合。彭某证实,她在马迹塘附近旅社被王某甲强奸了。在王某甲家里,田某戊强奸了她。4月10日,她和韩某丁被田某戊送到马迹塘电厂附近旅社卖淫。韩某丁证实,她和王某甲、田某戊到长沙后,王某甲把她送到长沙市广济桥附近按摩店卖淫。到了桃江县马迹塘王某甲家里,王某甲与田某戊商量,要把她、胡某、彭某卖掉。田某戊还将她和彭某送到马迹塘电厂附近旅社卖淫。

11、田某戊的供述,证实从长沙绑架胡某、彭某、韩某丁到桃江县马迹塘,将三个女孩卖掉以及与胡某、彭某发生性关系和送彭某、韩某丁卖淫的过程与胡某、彭某、韩某丁证实的过程基本一致。还证实了他和王某甲共同商量将胡某、彭某、韩某丁卖掉的方法。

12、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8年3月份的一天,肖宝华要他搞几个妹咀卖掉,他起意把韩某丁卖掉。他与田某戊见面后共同商量搞几个妹咀卖掉的过程。2008年4月6日晚,他和田某戊将胡某、彭某、韩某丁绑架至桃江县马迹塘卖掉,期间,他和田某戊用胶带绑了胡某、彭某的手、脚,用胶带封了她们的嘴。他还和胡某、彭某发生了性关系。还证实,肖宝辉几次带人来买胡某、彭某、韩某丁未果的过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出卖为目的,采取绑押、拘禁、胁迫等非法手段的方法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提出犯意,积极联系参与实施绑押、控制妇女,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甲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绑架妇女三人,且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三)项、(四)项、(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原判认定王某甲拐卖妇女二人的事实错误,且未认定王某甲奸淫被拐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王某甲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主犯错误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综合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犯罪手段,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属量刑偏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不再加重对王某甲的刑罚。故王某甲提出量刑偏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莫仁华

审判员易政兴

审判员邓红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熊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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