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仲友网吧二楼办公室内盗窃现金两万元整。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卫××、史×、史××证言、录像截屏、扣押物品清单、存取款明细、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李洛伟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