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莫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卫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卫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卫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晓萍
审判员李俊峰
代理审判员孔海建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