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孟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0年6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忻某某,河南葛天(略)事务所(略)。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王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辩护人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擅自以长葛市鸿运锅炉厂的名义从事承压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销售和安装活动。其中,制造、安装有机热载体锅炉3台,分别销售给登封市三康医院(售价9万元)、登封市鹅坡少林武术文化博览有限公司(售价22万元)、登封市富民水上娱乐有限公司(售价24万元);制造、安装承压锅炉7台,分别销售给长葛市X镇的王红军(售价4.5万元)、长葛市X镇的田小国(售价4.7万元)、长葛市X村的李福生(售价1万元)、长葛市X镇X村三兴板厂(售价3.2万元)、长葛市X村的李怀治(售价2万元)、平顶山市强劲胶粉厂(售价6.┰ⅲ怼萦兄袷暽W镇的韩占伟(售价2.4万元);销售并安装承压锅炉1台给长葛市怡恒肉食有限公司(售价8万元)。非法经营总额为87.3万元,尚有货款28万余元未收回。

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研制的高效、节能导油炉于2008年10月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其研制的锅炉配件一种炉条于2010年2月1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04年4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长葛市灌体加工厂的名义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陆续向长葛市国税和地税局缴纳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孟XX、韩XX、崔XX、王XX、田XX、李XX、宋XX、李XX、赵XX、刘XX、杨XX、王XX、张XX、路XX、许XX的证言、书证孟某某以长葛市鸿运锅炉厂的名义与田XX、登封市鹅坡少林武术文化博览有限公司、登封市富民水上娱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强劲胶粉厂、韩XX、长葛市X镇X村三兴板厂签订的锅炉购销合同、王XX购锅炉交付定金的收条及锅炉说明、登封市三康医院出具的购炉证明、被告人孟某某与长葛市怡恒肉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签订的付锅炉款协议书、长葛市鸿运锅炉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长葛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票据、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交案卷及证明、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案卷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二份、税务登记证及完税证、长葛市公安局经侦队出具证明等

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被告人孟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擅自以长葛市鸿运锅炉厂的名义从事承压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销售和安装活动,系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有一定的锅炉生产技术,其研制的锅炉产品已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其安装的锅炉未发生安全事故,并向国家缴纳有税款,主观恶性较小;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又系老年人犯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违法所得不清,酌定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春红

审判员王国领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洪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