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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其工友赵××介绍,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将其与王××生下的第一个男孩以7500元钱卖给新村镇弓刘庄的弓××家。

2、201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郭×某介绍,在渑池县城,将其与王××生下的第二个男孩以x元钱卖给辛店镇X村郭××家。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其工友赵××介绍,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将其与王××生下的第一个男孩以7500元钱卖给新村镇弓刘庄的弓××家。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3年她和王××姘居,2005年农历4月18日,她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生下了她和王××的第一个男孩,因为他们没有结婚证,计划生育政策很紧,他们想着把孩子卖给别人,就给在一起的工友韩××说了,后来经韩××和韩××婆家姐赵××介绍,把在医院刚生下第二天的孩子以7500元卖给新郑的弓××。

2、证人王××证实,2005年4月18日(农历),他和陈某某把刚生下第二天孩子经王爱琴介绍卖给新郑市X镇一家人了,因为当时计划生育很紧,孩子生下来他们养也养不成,就以7500卖给人家了。

3、证人赵××证实,2005年4月的一天,她兄弟媳妇韩××给她说,陶瓷厂有一个工友快生了,要是个男孩想送人,她这事给弓××说了,并把弓××引荐给韩××。生孩子那天她和韩××、弓××与生孩子的那两口见面,不知道弓××和生孩子那两口谈成没有,她和韩××就走了。

4、证人弓××证实,2005年正上大学孩子没了,他和老伴很伤心,和庄镇X村的赵××到他家说,有个女的快生了,不想要孩子,他说只要是男孩就要。过了个把月,他爱人和赵××一起去了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回来时,他老婆抱了一个男孩,他老婆说给生小孩的女的七、八千元,他们就把这个孩子养了,起名叫弓利涛。

二、201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郭×某介绍,在渑池县城,将其与王××生下的第二个男孩以x元钱卖给辛店镇X村郭××家。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9年农历6月21日,她和王××又生下第二给男孩。今年过了春节,她带着孩子到后屯基督教堂做礼拜,碰到一起做礼拜的郭×某,郭×某说你老头年纪大了,家庭条件不好,不如在新郑找个条件好的,孩子不受罪,有一家缺孩子,给你点钱。她回去给王××说了这事,王××不同意,农历5月她就瞒着王××抱着孩子回渑池县她妹妹家,她决定把孩子卖给别人,他就给郭×某联系,第二天郭×某带着两个妇女到渑池县,她在渑池县城把孩子给了人家,人家给她了x元。

2、证人王××证实,2009年他和陈某某又生了第二个孩子,是个男孩,陈某某嫌男孩负担大,一直给她说想白孩子卖掉,他不同意,并告诉陈某某卖孩子是犯法的。2010年7月10日陈某某抱着孩子去渑池县陈某婷家,7月26日回来时再没有见到这个孩子,后来听陈某某说把孩子卖了。

3、证人郭某×、郭×某均证实,今年农历5月底,她们到后屯基督教堂做礼拜,看到一个妇女抱着孩子也在做礼拜,她们看到孩子穿的棉裤很薄很可怜,又看到这个妇女给孩子喂奶,这个妇女说不想养这个孩子了,她就对这个妇女说刚好家里缺男孩,如果把孩子让他们养,给这个妇女点钱,这个妇女说孩子的父亲舍不得,过两天到渑池县抱孩子吧,她们给这个妇女留了个手机号。过了几天,这个妇女打过来电话让他们到渑池县抱孩子,第二天,他们就和李××、刘×四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到渑池县城,那个妇女把孩子给了他们,他们给这个妇女x元。这个孩子由李××和刘×养着,取名叫孬孩儿。

4、证人李××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郭某×、郭×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5、被卖孩子的照片证实是被拐卖孩子。

6、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贩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应当在此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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