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齐某甲、齐某乙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7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0日,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因滑县新区凤凰光伏工地未能支付其水泥款而阻止其他车辆往该工地送水泥,当日下午,齐某伟驾车到凤凰光伏工地送水泥,齐某乙上前阻止卸车,齐某甲闻讯也赶到工地阻止刘艳伟卸车,并当场指使齐某乙殴打刘艳伟,于是齐某乙持一钢筋棍追打刘艳伟,在其身上抽打数下,齐某甲则扇其耳光数下,致其身体多处部位受伤且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刘艳伟的损伤已构成伤。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民事部分撤诉。

二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无异。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伤情照片及凶器照片,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金云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可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